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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9-22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现就《广西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要求》(以下简称《管理要求》)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10号),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提出人、机、料、法、环等五大方面进行规范管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32号)要求明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立条件和质量管理要求。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规模虽小,但应规范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确保其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二、主要内容

  《管理要求》共分十三部分。

  第一部分,选址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并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 12694-2016)有关规定提出要求。

  第二部分,资质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9号)等作出规定。

  第三部分,规模要求。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 12694-2016)对规模以上生猪屠宰企业的定义,明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年设计屠宰量。

  第四部分,总体布局。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生产区域应布局合理,设置屠宰生产所需车间和功能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 50317-2009)等有关规定提出要求。

  第五部分,设施设备。要求配备的设施设备应满足屠宰操作、清洗消毒、清洁卫生、无害化处理等需要,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 50317-2009)、《畜禽屠宰企业消毒规范》(NY/T 338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GB 207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 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提出要求。

  第六部分,宰前管理。入场生猪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生猪宰前静养和宰前清洁,降低生猪应激,提升屠宰效率,保障生猪肉品品质,同时应对生猪运输车辆、待宰圈及时彻底清洗消毒,有效消杀病原,防止疫病传播。依据《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37号)、《畜禽屠宰企业消毒规范》(NY/T 3384-2021) 畜禽屠宰操作规程 生猪》(GB/T 17236-2019)等有关规定提出要求。

  第七部分,卫生控制。明确场区、屠宰间及与肉品直接人员清洁卫生的要求,规范屠宰操作,以保障生猪产品卫生。依据《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 50317-2009)、《畜禽屠宰企业消毒规范》(NY/T 338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GB 207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提出要求。

  第八部分,肉品检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按规定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出场生猪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并按规定加施检验检疫印章,并附具动物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国国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农牧发〔2023〕16号)《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37号)和《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号)等有关规定提出要求。

  第九部分,产品储运。明确产品储存库和产品运输车辆配置要求,产品运输车辆应在产品装载前和卸载后清洗消毒。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GB 20799-2016)提出要求。

  第十部分,人员条件。人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岗位技能要求》(NY/T3350-2021)、《畜禽屠宰加工人员岗位技能要求》(NY/T3349-2021)等有关规定提出要求。

  第十一部分,制度记录。明确屠宰生产记录内容,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37号)和《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号)等有关规定提出要求。

  第十二部分,召回处理。落实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问题产品实行召回无害化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参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第十三部分,检测能力。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按照农业农村部门要求开展“瘦肉精”和动物疫病检测。依据《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37号)、农业农村部公告第821号的规定提出要求。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的通知(桂农厅规〔2025〕10号)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jdhy/zcjd/t259815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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