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适应国家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的新政策、新要求,健全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评价激励机制,推动各地高质量建设高标准农田,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研究修订了《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6日
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评价激励机制,激发各地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高质量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农建发〔2022〕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0〕8号)、《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皖农建〔2022〕83号)、《安徽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皖农建〔2019〕153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皖财农〔2023〕11 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范围为各市、县(市、区)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建和改造提升(含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下同)任务完成情况和相关工作推进情况,激励对象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前期工作、建设面积与质量、资金投入和支出、竣工验收和上图入库、建后管护和制度建设、日常工作调度、宣传报道等。得分采用百分制。
第四条 当年1月5日前,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计划任务、项目计划批复等,对本地区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整体情况进行评价(评分标准见附件),形成综合评价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各市将市级和所辖县(市、区)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详见附件评价依据)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广德市、宿松县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纳入宣城市、安庆市一并报送)。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根据监测数据、定期调度、实地评价、材料报送等日常监测监管情况,结合各市、县(市、区)综合评价材料,对各市、县(市、区)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其中,实地评价包括省级抽验、日常检查、“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等高标准农田建设日常工作,以及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的审计监督、财政绩效评价、直达资金监管、群众来信来访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依据综合评价得分进行排名,确定拟激励市、县(市、区)名单(其中产粮大县不少于50%)。对综合评价得分相同的市、县(市、区),依次按照上年度市、县(市、区)财政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高标准农田建成面积占年度任务比例、开工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面积占年度任务比例、竣工验收情况、上图入库等评价指标的得分高低进行二次排序。
第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将拟激励市、县(市、区)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按程序报送省政府,由省政府通报表彰。同时分配当年省级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时,对表彰的市、县(市、区)分别安排200万元的激励资金,激励资金全部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八条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对报送材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加强对评价激励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材料造假,以及督查、审计、直达资金监管发现或媒体曝光存在问题并经核查属实的市、县(市、区),予以扣分,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激励资格。
国务院大督查、国务院专项督查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予以通报表扬的,省委、省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建设予以工作表彰或相关领导给予肯定性批示的,市级按照农业农村部及省农业农村厅有关部署主动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理机制创新的,县(市、区)通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有新增耕地面积的,将适当加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后施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农建〔2022〕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市级评价标准
2. 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县级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