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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全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2〕31号)

发布时间:2022-03-31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农业农村局,北海市海洋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安委会《2022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要求,切实做好2022年全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根据我厅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我厅制定了《2022年全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市、各单位于2022年3月10日前将2022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于6月30日、12月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全年各项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厅渔政渔港监督处。我厅将各市、各单位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联系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渔政渔港监督处曹正兴,联系电话:18977918277,电子邮箱:gxsnxdzb@163.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3月2日

  

  

  2022年全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两个至上”,立足“两个大局”,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巩固提升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强化渔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推进专项整治督导,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夯实渔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着力提升安全监管能力水平,有效防范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推动全年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精神

  1.广泛开展专题学习教育,推进学习教育全覆盖。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机构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精神纳入学习宣传工作重点,部署开展经常性、系统性宣讲学习活动,结合工作实际加深学习理解,研究解决安全工作问题,强化“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大力推进安全发展,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践行“两个维护”。(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

  2.扎实推动各项决策部署落地生效。巩固提升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梳理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加大整治攻坚力度,不断完善治理措施,逐项推进落实。强化专项整治任务落实动态考核,纳入年度渔业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内容。开展三年行动情况总结评估,强化制度性成果,不断推进我区渔业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升。(自治区渔港渔船管理中心,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制定加强我区渔业生产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动规范、精准执法,强化各级安全监管执法能力。(自治区渔政执法总队,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完善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3.推动渔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落地。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机构层层制定渔业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年度“工作清单”,落实相关工作制度,把渔业安全生产要求纳入当地渔业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把渔业安全生产履责情况纳入述职考核内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进一步完善市级党委政府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方式方法,科学设置评价指标,开展好2022年度考核巡查工作。(自治区渔港渔船管理中心,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

  4.推动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细。督促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健全安全生产内生机制,船员与船长之间、船长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之间、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与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之间层层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责任状),不断完善自我安全管理基础。指导、督促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及时改造更新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主动组织所属从业人员参加安全技能教育培训,积极购买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督促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落实出海作业“跟帮联船”“值班僚望”“船舶安全员”等制度,建立海上作业风险识别管控和处置办法,自觉落实“不安全不出海、不安全不作业”要求。推进渔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采取停航整改、公开曝光、联合惩戒等措施,净化渔业安全生产环境,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自治区渔政指挥中心、渔港渔船管理中心、渔政执法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动健全完善渔业生产安全齐抓共管机制。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机构加强与应急、海事、海警、公安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会商机制,定期会商,协作监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安全监管联合执法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协同办案。建立商(货)渔船碰撞事故联合调查处理机制,完善事故行刑衔接,畅通案件移送渠道。(自治区渔政执法总队、渔港渔船管理中心,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系统推进渔业安全生产整治督导行动

  6.持续开展明查暗访和督导检查。将渔业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及季节性、阶段性、区域性渔业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落实情况作为明查暗访的重点,坚持“四不两直”和曝光警示,切实推动各地深化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化解重大渔业安全风险。针对典型渔业安全事故暴露出的突出矛盾,及时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举一反三查找制度漏洞和监管不足,对工作不扎实、不深入的,及时进行约谈警示;对不担当不作为、重大隐患悬而未决、失职渎职导致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自治区渔港渔船管理中心、渔政指挥中心、渔政执法总队,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全面深化渔港综合管理改革。加快推进渔港港章的修订,强化执法力量驻港监管,实现“有港有章、依章管港、依港管船管安全”。(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以落实进出渔港报告制度为抓手,切实加强对船舶适航、船员适任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加大港内违法查处与扣港停航处罚力度,严防渔船“带病”出港作业。强化渔船船籍港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加强牌证审验、定人联船、动态编组和日常监管。建立渔船靠泊港和船籍港共管机制,靠泊港要严格执行港内渔船安全监管制度,重点检查渔船安全、救生、消防、通信导航设备配备,及船舶载员和证书证件持有等情况,船籍港要建立长期在外作业渔船定期检查制度。(自治区渔港渔船管理中心、渔政执法总队,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

  8.持续开展渔业安全专项整治。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全区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计划,在渔港管理方面要建立渔港安全风险清单和渔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在渔船管理方面要开展打击假冒渔船、渔船非法载客专项清理整治,在船员管理方面要围绕提高作业船员持证率下功夫。各地要聚焦“拖网、刺网、潜捕”三类高危渔船和“碰撞、机械损伤、火灾、自沉、溺水、风灾”六类事故高发情形,以防范渔船脱检脱管、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冒险航行作业为重点,开展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专项治理,确保渔船安全出港、安全作业、安全返航。做好2022年10月迎接全国交叉检查的准备。(自治区渔港渔船管理中心、渔政指挥中心、渔政执法总队,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9.开展“商渔共治2022”专项行动。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机构加强与应急、海事、海警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健全商渔船安全工作会商机制,推动商渔共治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加大对商渔船交汇密集区、事故多发水域的巡查力度,严肃查处船舶超航区航行、锚泊及不按规定值班瞭望、关闭通讯导航设备等危害安全行为。联合开展教育和培训,确保渔业船员防止商渔船碰撞培训“全覆盖”。坚决遏制重特大商渔船碰撞事故发生,确保水上安全形势稳中向好。(自治区渔政执法总队、渔政指挥中心、渔港渔船管理中心,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重要时间节点渔业安全防范。紧盯党的二十大等重大政治活动和岁末年初、全国“两会”、春节、清明节、“壮族三月三”、“五一”、“七一”、中国—东盟博览会、国庆及休禁渔期、汛期、台风等重要时间节点,树立“万无一失、一失万无”理念,狠抓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抓好内陆水域禁渔期、海洋伏季休渔期渔港渔船的消防安全,抓好汛期、台风季节渔业防汛、防台风安全生产和渔业防灾减灾、灾后复产工作。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机构要严防死守,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重要时间节点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自治区渔港渔船管理中心、渔政指挥中心、渔政执法总队,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全面落实渔船生产安全制度。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机构要严密组织落实渔船进出渔港报告抽查核实、编队跟帮生产、安全员配备、值班瞭望、点验点名等生产安全制度,充分发挥制度监管在生产安全中的保障作用。要结合实际制定保证各项安全制度落地落细的有效措施,规范和保存基本工作台账。要将落实渔业安全生产制度纳入明查暗访和督导检查的基本内容,强化责任担当。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把落实渔船生产安全制度情况纳入对市级党委政府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巡查内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自治区渔政指挥中心、渔港渔船管理中心、渔政执法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12.统筹做好渔业生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各级渔业渔政部门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慎终如始抓实抓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强化“人防船防港防物防”防控措施,统筹力量设立海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检查点,严把船舶进出渔港关口,压实渔船船东船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加强监管执法,筑牢渔民、渔船、渔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铜墙铁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自治区渔政指挥中心、渔港渔船管理中心、渔政执法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突出抓好渔业安全监管执法效能提升

  13.全面开展安全监管执法。深入开展“新安法宣贯执行年”活动,严格落实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要求,通过培训班、讲座、乡村大喇叭、贴板报、手机微信、抖音等方式,组织开展宣贯工作,引导渔民群众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把安全监管执法纳入渔政执法的重要工作,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研究改进执法方式方法,强化日常执法监管与专项执法监管相结合,集中力量对重点单位、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依照《安全生产法》新增或从重处罚的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四个一律”和“五个一批”执法措施,提升执法效能,提高立案处罚率。加强安全监管人员常态化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加强执法装备配备,不断提升执法人员专业化水平。(自治区渔政执法总队牵头,各级渔政机构负责)

  14.建立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报告制度。各负有安全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每季度向上一级安全监管执法主管部门报送安全执法案例,市级安全监管执法部门每季度向自治区渔政执法总队报送1—3个安全执法案例,自治区渔政执法总队开展安全执法案例综合通报,以点带面、示范引导强化安全监管执法,切实解决“屡禁不止、屡查不罚”和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的痼疾。(自治区渔政执法总队,各级渔政机构负责)

  五、巩固提升渔业安全基层基础能力

  15.严肃事故调查处理。建立事故调查评估评查机制,针对2021发生的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由自治区渔港渔船管理中心牵头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报告评估评查,确保事故调查客观公正、合法合规,经得起科学推敲和历史检验。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要坚决杜绝汲取教训不深刻,重技术分析、轻责任追究的现象,要结合法律法规,明确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属地责任,严格追责问责,决不允许以客观理由掩盖主观问题,以灾害风险掩盖工作不力,以本质安全问题掩盖当下不作为、慢作为。(自治区渔港渔船管理中心、渔政指挥中心、渔政执法总队,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强渔业安全应急中心建设,巩固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自治区相关法规条例,全面检视渔业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加强渔业安全应急中心建设,进一步明晰职责职能,完善渔业安全险情接警、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置等环节的相互衔接,确保发生险情事故快速、精准应对。整合规范渔船管理各类信息平台,发挥安全监管倍增效益。严格落实渔业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强化对渔业生产安全风险的重点管控。(自治区渔政指挥中心,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渔政船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完善配备相关设备和物资,加强实战化训练演练,做到关键时刻“出得去船、救得起人”。(自治区渔政执法总队,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

  17.强化渔业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创新开展“安全生产月”“全国安全咨询日”和创建“平安渔业示范县”“文明渔港”等活动,在渔村码头建立永久安全宣传牌,建立渔业生产安全微信公众号(或APP),在渔港设立“渔民之家”,持续推动安全生产知识进渔港、上渔船、入渔户,在渔区社会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自治区渔港渔船管理中心,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

  18.完善渔业安全监管规章制度体系。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总结评估为契机,切实用好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出来的好经验好做法,结合体制、机构、机制改革调整变化的实际情况,对照国家、自治区新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紧梳理和修订完善各级渔业安全监管规章制度,推动渔业安全监管地方性制度建设。(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  

  19.不断提升渔业安全监管工作水平。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机构要主动适应机构、机制的改革调整变化,加强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人员的常态化学习培训,特别是对渔业安全日常监管、安全执法、应急管理、海难救助、事故调查、事故统计、值班值守和渔港、渔船、渔业船员管理等分门别类组织专题培训,督促从业人员掌握安全监管新政策理论、新法规知识、新技术技能,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监管工作水平能力。(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自治区渔政指挥中心、渔港渔船管理中心、渔政执法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wjzl/gntbf/t116749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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