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经南宁市、隆安县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2021年9月3日,隆安县官方兽医潘明辉对32头未经检疫的生猪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号:4510350825),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官方兽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厅决定撤销潘明辉官方兽医资格,同时责令隆安县农业农村局收缴其官方兽医上岗证和领用的检疫合格证明等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停止其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并对该案作进一步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要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对官方兽医的教育和管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