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蒙城县楚村镇王某某非法捕捞案
2021年10月12日,蒙城县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楚村镇大焦庙村前赵庄茨淮新河段(属蒙城县饮用水一级水源保护区)执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王某某在茨淮新河内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鱼,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机动船一条和非机动船一条(均属三无船舶),查获捕捞银鱼拖网一个(100*10,网目1毫米),属于密眼网,是禁用渔具,查获非法捕捞鱼获物543千克。
当事人王某某在饮用水一级水源保护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2021年10月21日,蒙城县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送蒙城县公安局依法查处。
案例2:蒙城县楚村镇沈某某电捕鱼案
2021年2月15日下午4时许,蒙城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楚村派出所执法人员在楚村镇长兴社区沈庄附近水沟处查获沈树广非法电捕鱼,农业执法人员随即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现场查获电捕鱼器1套和鱼获物3-3.5千克。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沈某某非法电捕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蒙城县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电捕鱼器1套,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