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指工商业者投入的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监管和风险防范,促进社会资本持续健康投资农业,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宜委办〔2018〕2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措施,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工商资本流转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工商资本流转农地呈加快发展态势,一方面,促进了城乡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优化了土地资源配置、提高了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提升了农业组织化程度,推动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另一方面,由于个别地方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流转农地,挤占农民就业空间,埋下了“非粮化”“非农化”隐患,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地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精神,切实加强对工商资本流转农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在土地流转中,要始终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和经营规模适度的原则,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发挥市场配置功能,强化政府扶持引导;要探索建立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工商资本流转农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建立健全风险可控、灵活多样的风险保障金制度;要实行分级备案,严格准入门槛,防止出现工商资本到农村流转土地后搞非农建设或因投资失败而影响耕地保护、粮食生产和农民权益保障等问题,确保土地用途不改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降低、农业生态环境不破坏、农民权益不受损,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主体和受益者。
二、鼓励工商资本流转农地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一)鼓励工商资本流转农地,根据当地资源禀赋、产业特征,重点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把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等现代经营理念和产业组织方式引入农业,推动传统农业加速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优化要素资源配置,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二)鼓励工商资本流转农地,发展良种种苗繁育、产前产中服务、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和农产品加工销售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投资开展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三)鼓励工商资本流转农地,通过利益联结、优先吸纳当地农民就业等多种途径带动农民致富,开展“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公司+家庭农场”等模式共同发展,通过签订订单合同、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提供土地托管服务等方式,带动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让农民更多地分享产业增值收益。探索支持工商资本吸纳农民以农村产权入股、分享产业增收的新机制,促进多主体融合发展。
三、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农地的监管机制
(一)建立上限控制制度。工商资本流转农地的总面积占本地承包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上限控制标准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单个企业流转农地的面积规模,要综合考虑本地人均耕地状况、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首次流转面积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规模上限,确有良好经营业绩的,经批准可进一步扩大流转规模。流转期限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农村土地承包剩余年限。
(二)建立分层级审查审核和发包方备案制度。对土地流转实现县、乡分级审查审核,重点审查流入方的主体资格、征信情况、农业持续经营能力以及拟经营项目是否符合本区域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对土地流转面积100亩以下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审查;100亩及以上500亩以下的,由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乡镇组织审查;500亩及以上的,经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及相关乡镇会商后,报县级政府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在发包方进行备案。发包方应及时将流转情况报乡镇(街道)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机构进行台账管理。备案事项应包括对土地流入方审查审核的资料、农地流转合同等内容。
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相应条件的流转农地的工商资本不得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对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范实施区流转农地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粮化”。
(三)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一是实施“先交租金后用地”。在合同中约定租金一次性支付或先交一年以上租金再使用土地的相关条款。二是倡导“实物计量货币支付”。工商资本租赁农地,提倡租金以黄谷等实物计量,按照当年当地市场中间价折算以货币支付为主要方式。三是建立风险保障金。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或流出方认为可能存在其他风险的流转行为,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用于防范流出方权益受损及承担违约责任等。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对工商资本流转农地实施监管和风险防范,事关广大农民核心利益、事关农村社会稳定、耕地保护和国家粮食安全,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新举措,对土地流转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解决以及纠正和查处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行为。要切实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发挥其在土地流转中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等职能作用,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担。
原文链接:http://nyncj.yibin.gov.cn/xxgk_86/tzgg/202110/t20211018_16534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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