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
垂钓行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保护我市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水体生态平衡,维护公共秩序,规范垂钓活动,落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汉中市农业农村局关于长江重要支流汉中段水域禁捕的通告》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划定禁钓区:(一)市级中心城区禁捕水域禁钓区划定范围:宝巴高速汉江特大桥上游1公里处至汉江桥闸(又名汉江三号桥)向下游延伸2公里处的汉江干流水域(其中包含:褒河入汉江口向上游延伸1公里处、濂水河入汉江口向上游延伸1公里处和冷水河入汉江口向上游延伸1公里处的汉江一级支流水域)、西汉高速汉中东连接线汉江大桥上下游1公里范围水域划定为禁钓区。在中心城区设定的禁钓区,分别由汉台区、南郑区和勉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设立禁钓区边界标识牌和禁钓警示牌。
(二)下列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划定为禁钓区:
1.湑水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2.汉江西乡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3.西流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4.褒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5.陕西略阳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三)汉江、嘉陵江及其一级支流和通江水库、湖泊的其它禁捕水域禁钓区范围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水域重要程度、水生生物资源分布特点及其保护需要,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鱼类洄游产卵繁殖聚集区域、易造成公园设施、绿化植物损坏等重要水域以及其他需要保护区域科学合理划定,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毗邻县区在交界水域划分禁钓区时,应当保持协调一致。各县区禁钓区域设置要明确具体范围,在禁钓区首、尾边界及域内要设置明显的禁钓标识、禁钓警示牌及安全标识,并定期巡查。
二、依法规范垂钓行为。全市境内所有禁捕水域垂钓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禁钓区内禁止任何形式的捕捞和垂钓;
2.垂钓者应“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休闲垂钓,禁止采取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方式进行垂钓;
3.严禁使用笼子钩、联体钩、串钩、霸王捆、三脚锚、爆炸钩、盘钩、子母钩、扁担钩等多钩和钩门宽超过2cm的鱼钩等钓具进行垂钓;
4.严禁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鱼枪、弓弩等手段钓鱼射鱼;
5.严禁使用有毒有害饵料、窝料进行垂钓的行为;
6.严禁使用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进行垂钓;
7.严禁在路亚钓法中使用连体钩、三角锚、多钩等钓法进行垂钓;
8.严禁在船舶、竹筏、皮筏等水上漂浮物上离岸垂钓;
9.禁止在桥梁、桥墩、输电线路下和其他有明显或潜在危险的区域进行垂钓;
10.严禁垂钓的渔获物买卖交易;
11.禁止使用农业农村部、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其他禁用渔具、钓具和方法。
以上行为均视为非法捕捞行为,一旦触犯,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三、依法处置垂钓渔获物:垂钓作业中应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对误捕误钓的,必须立即放回起水水域。垂钓区域内渔业资源的保护品种、最低可捕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禁捕品种:大鲵(娃娃鱼)、裂腹鱼(洋鱼)、山瑞鳖、乌龟、贝氏哲罗鲑、秦岭细鳞鲑等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及幼鱼苗。
四、倡导文明安全垂钓,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堤防、护岸、树木,不得向垂钓水域或岸边丢弃垃圾及废弃物。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垂钓废弃物清理带走,避免污染环境。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相关部门依法履职。
五、公安、农业农村、水利及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各司其责,规范引导公众有序参与以休闲娱乐为目的的垂钓活动。对违法违规垂钓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劝离、警告、没收渔具渔获物和罚款等方式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沿河各镇办应加强辖区水域巡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水域和市场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规范垂钓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切实维护好禁渔秩序。
七、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及时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市公安局110、市市场监管局12315、市农业农村局0916-2100224。
八、本通告有效期与《汉中市农业农村局关于长江重要支流汉中段水域禁捕的通告》的有效期同步,自发布之日30日后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