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农(农药)不罚〔2021〕4号
当事人:凤凰县六平五金店,营业场所:凤凰县禾库镇禾库社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龙六平、男、苗族、身份证号码:43312319820505xxxx,住址: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23MA4PM5GX29。
当事人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一案,本机关依法进行了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2021年5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凤凰县六平五金店经营门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门店内货柜上摆放销售的“草除灵”和“高效氟吡甲禾灵”包装上均未标注生产批次/生产日期,执法人员随即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依法对该两种涉案农药进行了拍照取证,调取了当事人的农药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进货凭证(无进销货凭证),对当事人进行了第一次询问。2021年6月16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6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第二次询问。6月28日对龙六平进货处负责人陈清霞进行了询问,证人证言证实在当事人店内发现的“草除灵”和“高效氟吡甲禾灵”确实是从该处购进,并提供了进货凭证照片。至此,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6日向湘西自治州三农盛鑫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草除灵”和“高效氟吡甲禾灵”,数量为50套(两个品种各50袋),进货价格为5.5元/套,准备销售7元/套,截止2021年5月24日,该涉案农药均未售出,货值金额350元。该两种农药包装上均未标注生产批次/生产日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龙六平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其销售的涉案农药外包装上确实存在未标注生产批次/生产日期的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对当事人经营的门店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涉案农药外包装上确未标注生产批次/生产日期
3、进货凭证,供货商处提供的进货凭证,证实当事人购进江苏富田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的“草除灵”和“高效氟吡甲禾灵”的时间为2020年11月26日,数量为50套,单价为5.5元/套。
4、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及陈清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及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与实际信息无误,且均有农药经营资格。
5、现场照片,证实涉案农药在外包装上存在标签标识不规范问题,且在柜台上待售。
6、证明材料1份,证实当事人未被当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过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1年8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州农(农药)告〔2021〕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的AB农药套装“高效氟吡甲禾灵”、“草除灵”,外包装上均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该两种农药不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款“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应认定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之规定。当事人销售该农药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但鉴于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仅为350元,涉案农药并未售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为初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包装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并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31日